选择搜索栏目 课程 资讯
按Enter键进行搜索或Esc关闭
企业管理 登录/注册
首页 法律法规 正文详情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4-07-24 15:05:01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执法公正、规范、透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属于政府工作部门的港航管理部门,下同)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执法终端等记录设备,实时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并结合执法实际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满足执法(含非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数据采集、信息存储等需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及实施现场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对下列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进行现场处臵、当场处罚;

(二)进行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调查取证活动;

(三)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

(四)举行听证、留臵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五)处臵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需要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运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按照规定程序制发相应的文书,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文字记录的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及制作说明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批文字记录应载明各环节人员签署的意见、姓名及日期。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在程序启动后 2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经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邀请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内部审批程序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等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进行记录。

放弃陈述、申辩或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留存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其送达回证上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条 下列文书、材料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并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笔录类文书;

(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查封(扣押)清单、退还财物清单等涉及财物的文书;

(三)权利放弃记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告知书等涉及权利行使记录的文书;

(四)证据材料、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等文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检)查、提供证据,或者拒绝在相关记录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运输工作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臵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臵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助下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子回执、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附委托书;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原件,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记录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过程)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鼓励当事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使用支付宝等直接扫描处罚决定书附载的二维码等方式在线缴纳罚没款。

第十三条 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附件 1)列明的事项,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并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附件 2),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确保记录要素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当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并落实设备领取、使用、保养管理制度。

执法记录仪应当专人专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交叉使用。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前应当提前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单位,并申请使用备用设备。

第十六条 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连续、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池电量不足、存储溢出、外接摄像头视频丢失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可使用其他设备记录,同时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固定在头部、肩部或者胸部等相对稳定、利于拍摄的位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手持记录仪或者固定记录仪位臵等方式进行摄录。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以及辅助人员在协助执法人员开展上述工作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依法执行公务,全程录音录像,请配合。

第十九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及涉案车船等重要涉案物品情况;

(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认定情况;

(四)实施行政强制、作出行政处罚情况;

(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及当事人签收等情况;

(六)其他能够反映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和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

遇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还应当重点摄录行为人违法事实和执法人员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等情况。

水上事故处臵执法音像记录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现场执法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设备: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不具备防爆功能的设备处于易燃易爆执法环境中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违规剪接、删改,擅自复制、保存、损坏、泄露、传播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擅自拆卸、故意遗弃、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违规将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活动的,原则上应在执法活动结束返回办公地点后当日,将执法音像记录上传并保存。因连续工作或者在异地、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 24 小时内导出存储。

执法办案场所、业务办理窗口的音像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音像资料由采集单位指定人员负责标识、管理,存储在本地硬盘或者指定的服务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份。

各单位应当建立音像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记录设备编号、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统一、妥善存储、标识和保管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应当及时导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同时制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规范填写摄录时间、证明内容、摄录人等信息,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附卷保存。

第二十四条 对第三方提供的文字、音像资料和电子数据,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共享、交换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则进行采集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台帐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同一执法对象(包括单位、个人、车、船、码头、场站、项目等)的记录应当集中储存。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等标准规范制作电子档案并及时向档案部门归集。

执法音像记录的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监察、司法、信访、法制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记录。

调阅、复制其他单位有关行政执法记录时,须经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对方单位审批。

因对外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交通运输部门以外的单位提供音像资料的,应当经相应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涉案当事人申请查阅音像资料的,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执法监督、评议范围,并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析等方式,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仪音像资料常态化抽查检查制度,对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抽检,对群众投诉的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工作台帐。对抽查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举报多发、队伍和执

法管理问题突出的单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重点指导督办。

第二十八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毁损、删除、修改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试行)


附件 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记录事项

记录场所

记录设备

记录内容

 

1

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执法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执法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调查处置、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收集证据、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和文书送达等信息

2

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处置

事故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

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事故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现场调查处置、收集证据等信息

 

3

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

 

执法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

机、摄像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配合执法、调查过程、文书审核确认等信息

4

抽样取证

取证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

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

配合执法、抽样取证过程、被抽样物品情况、文书审核签收等信息

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取证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

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

配合执法、取证过程、相关物品和场所情况、文书审核签收等信息

 

6

 

实施查封(扣押

 

执法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

配合执法、查封(扣押)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情况、文书送达等信息

7

强制拆除等行政

强制执行

执法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

机、摄像机、执法

记录进入执法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是否

配合执法、执行过程、所涉财物情况、文书送达等信息

8

举行听证

听证场所

音视频监控

记录身份核对、听证过程、笔录审核签名等信息

9

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送达场所

执法记录仪、照相

机、执法终端等

留置送达的,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

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

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

公告送达的,记录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粘贴公告的过程

10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

体性事件

事件现场

执法记录仪、照相

机、执法终端等

记录事件现场情况、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及言行举止、事件处置情

况、财物损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信息

附件 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用语应当准确表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意志,做到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语气与当时情景相称,防止失、泄密,符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执法检查时,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

(二)发现有违法时,使用讥讽性、歧视性语言;

(三)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

(四)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使用拒绝性、侮辱性语言;

(五)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六)现场实施处罚或强制、对方不服时,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

(七)暂扣违法车船、对方不服时,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

(八)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

(九)群众说执法人员执法态度不好时,使用挑衅性语言;

(十)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十一)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

(十二)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的语言。

二、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你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看清。

三、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四、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请出示你(公司、车、船)的××××××证件(完整名称)。

五、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六、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七、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与本案事实相关的问题,如作虚假陈述,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与你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你有权申请回避。同时,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告知你是否清楚了?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依法执行公务,全程录音录像,请配合。

(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物品名称)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取证通知书,请你签字确认。

(四)因你(单位)涉嫌××××一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物品名称)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日(自××××××日至××日)。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请你签字确认。

八、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当事人或证人阅读,要求其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当事人或证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当事人或证人宣读。例如: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你核对以上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无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签署你的姓名和时间。

九、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当事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十、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十一、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例如:×××××××时,你(单位)在××(违法地点)因××(行为内容)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事实确凿,有×××(证据名称)等证据为凭。现依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十二、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这是《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请你认真阅读,并在《送达回证》上签署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十三、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十四、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例如:现查明,你(单位)有××××××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十五、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例如:你/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海事案件填宁波海事法院)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十六、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这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十七、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臵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十八、水上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罚款收据。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对于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你依法到银行缴纳罚款。

十九、依法将罚款缴至银行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和期限以及逾期不缴纳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支行、分理处等),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十、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请保持冷静!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交通安全课堂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交通安全课堂”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内容,版权均属杭州三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欢迎转载,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交通安全课堂”。

2、凡注明“稿件来源:XXX(非交通安全课堂)”的内容为交通安全课堂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交通安全课堂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若需转载或使用交通安全课堂转载作品,请与作品权利人联系依法使用作品,如产生任何纠纷与交通安全课堂无关。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主动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们将及时处理。